破产费用是应该归集到费用还是成本呢?
我公司目前正在走破产程序,在处理财务账目的时候,对于破产费用这一块不知道该归集到费用里还是成本里。我不太清楚这两者的界定,也不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破产费用到底该归集到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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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既不归集到传统意义上的“费用”,也不归集到“成本”,而是有其独立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破产程序能够正常开展,不得不花的钱。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就像去法院打官司要交的诉讼费一样,是启动和推进破产程序在法律程序上的必要支出;还有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就好比你要把一堆东西整理好、卖出去然后分配收益,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整理费、交易费等;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管家”,他干活的报酬以及请帮手的钱都属于破产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这些破产费用是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清偿的,它和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费用”或者“成本”概念不同,它是专门针对破产程序而言的,并且在财务处理上有专门的规则和要求,会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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