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定是什么意思?


要理解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定,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 破产债务,指的是在企业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各种债务。这些债务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欠下的,比如向银行的贷款、拖欠供应商的货款等。而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而产生的债务。例如,为了让破产企业继续运营而支付的员工工资、因管理破产财产而产生的费用等。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这两种债务的清偿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一旦确定了共益债务,就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马上支付这笔费用。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就无法得到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就要开始清偿破产债务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每个债权人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获得部分清偿,而无法得到全额的债务偿还。 这些清偿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破产程序能够公平、有序地进行,平衡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既优先保障了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共益债务,也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原则来清偿破产债务,让债权人能够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