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我是一家企业的法人,现在企业进入了破产还债程序。我想和债权人协商和解,看看能不能达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让企业有机会继续经营下去。但我不知道在破产还债程序里,我和债权人到底可不可以进行和解,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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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在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有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清偿债务的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使企业有可能恢复生机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和债权人商量,看能不能调整一下债务的偿还方式和时间,让企业有个喘息的机会,继续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所以,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不仅可以进行和解,而且和解还是一种对企业和债权人都可能有利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企业法人可以通过和解争取到继续经营的机会,而债权人也可能通过和解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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