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是怎样的?


在破产清算中,了解股权质押顺序对于明确各方权益和债务清偿非常重要。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顺序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关于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虽然这里说的是抵押财产,但股权质押在清偿顺序上可参照这一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股权进行了质押,且都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就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先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例如,A债权人在1月1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B债权人在3月1日办理了登记,那么在破产清算时,A债权人先从质押股权的变现款中获得清偿,剩余部分再由B债权人受偿。 如果有的质押办理了登记,有的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办理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让其他债权人知晓该股权已被质押,保障了登记债权人的权益。 若所有的股权质押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比如,C、D、E三个债权人对同一股权进行了质押且都未登记,债权金额分别为100万、200万、300万,质押股权变现款为300万,那么C可获得50万(100÷600×300),D可获得100万(200÷600×300),E可获得150万(300÷600×300)。 此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权质押权人的受偿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对有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股权质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范畴。所以,即使股权质押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但也需要在满足破产程序的整体规定下进行。 总之,破产清算中股权质押顺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要求。相关权利人应及时关注登记情况和破产程序进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