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方面有哪些内容?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有破产别除权。但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中都有什么要点。比如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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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理论上来说,破产别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企业破产时,这些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能够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避免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减少了损失。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并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乙银行就厂房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为破产别除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务方面,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权利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已经合法成立。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是在企业还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就已经存在的。其次,权利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财产。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等。如果权利的客体不明确,就无法行使别除权。 在行使破产别除权时,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权利。管理人会对申报的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此外,当别除权人行使权利后,如果特定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如果特定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之,破产别除权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其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对于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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