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我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好像利用职务之便让亲友获利了,不确定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想具体了解下在哪些情形下会构成此罪,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是真构成了会怎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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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有可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简单来说,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亲友获得利益,同时让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比如单位原本有个能赚钱的项目,负责人却把这个项目给了自己的亲友去做。这里的盈利业务不仅包括肯定能盈利的,也包括正常情况下应该盈利的业务。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就是我们常说的高进低出,损害单位利益。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要求行为人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还仍然购买。 另外,关于立案标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亲友牟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应当立案追诉。 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关键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果真的构成了此罪,就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相关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盈利业务:主要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交易可以获取利润的业务,也包括本单位自己经营可以节省开支的业务。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经手的地位和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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