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所在的公司经营不善,已经申请破产了。我比较关心自己作为职工的权益,想知道在破产程序中,关于职工债权方面,破产法是怎么规定的呢?我的工资、补偿金这些能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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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的情境下,职工债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职工债权的范围。职工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企业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意味着这些职工债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和便利性,职工无需主动申报。 其次,在清偿顺序上,职工债权有着重要的地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从这个顺序可以看出,职工债权处于优先清偿的位置,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然而,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当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无法完全满足所有职工债权时,各个职工的债权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职工债权的公示,职工如果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职工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确保职工债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时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债权范围、清偿顺序和救济途径等,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职工债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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