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租赁权如何行使及有哪些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租赁权的基本概念。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不得随意干涉。 当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对于租赁合同来说,如果是这种情况,管理人有选择权。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那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破产企业)和出租人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承租人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需要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 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就会对出租人的租赁权产生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管理人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出租人可以就因合同提前解除遭受的损失,如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损失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另外,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出租的不动产等租赁物,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租赁物被拍卖、变卖等,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仍然有效。例如,破产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出租后进入破产程序,该房产被拍卖给新的买受人,新的买受人也需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然而,租赁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租赁物对于破产财产的整体处置和价值实现具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可能会基于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原则,对租赁权进行合理调整。比如,为了便于破产财产的整体拍卖,可能会要求承租人提前腾退租赁物,但同时也需要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补偿。总之,在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可能因破产程序的特殊需求而受到一定限制。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租赁权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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