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决议事项之一。这意味着,当制定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只有满足上述人数和债权额比例的要求,该方案才能通过。比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10人,那么至少需要6人同意;同时,这些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接着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一旦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就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通过的分配方案,及时准备破产财产分配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在实施分配方案时,要遵循法定的分配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如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在分配方案实施后才发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