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想了解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公司之前外借出去的资金算破产财产吗?另外,这些破产财产该怎么收回、处理和变现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不太懂这些,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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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在面临财产清算时,所有在清算开始时属于这个家庭的财物,以及在清算过程中这个家庭新获得的财物,都可以算作是用于清算的财产。 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些被追回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破产财产的收回方面,管理人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拒不清偿或交付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一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会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该方案,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变现方式主要有拍卖、变卖等。拍卖是一种常见且较为规范的变现方式,它可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使破产财产实现较高的价值。根据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拍卖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变卖则是指将破产财产以一定的价格直接出售给买受人。变卖方式相对灵活,但在价格确定等方面可能需要更加谨慎,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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