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有哪些?


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不当使用资金,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是在出行方面,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奢侈的出行方式挥霍资金,保障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二是在住宿和旅游方面,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也不能旅游、度假。这样可以避免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享受,确保财产用于债务清偿。 三是在子女教育方面,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以子女教育为名转移财产,影响债务的偿还。 四是在日常消费方面,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不当消费转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果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破产清算后,相关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