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其附加条件是什么?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它在财务和会计领域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其附加条件。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是构成原始凭证必不可少的要素。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它明确了该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的类别,比如“发票”“收据”等;填制凭证的日期,这个日期记录了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这能确定凭证的来源;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用以明确经济责任;接受凭证单位名称,也就是该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对方单位;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晰地说明发生了什么经济活动;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的量化体现,能直观反映业务的规模和价值。 原始凭证除了具备基本内容外,还有一些附加条件。对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这是为了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凭证的出现。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以此明确个人责任。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确保自制凭证的合规性。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证明凭证是由本单位发出的。 如果是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这是为了确保所购买的实物确实已经收到并且符合要求,防止虚假采购的情况发生。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以此证明款项已经支付。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这样可以保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规范财务处理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