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就像一场“交换”,双方都有自己要做的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其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花钱买保障。《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这里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再者,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不确定性就是射幸性的体现。比如购买人身意外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意外,投保人就没有获得保险金的赔付,但如果发生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就可能获得高额赔偿。 另外,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保险合同通常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即成立,不以投保人实际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最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