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可又不太清楚执行过程中会遵循什么原则。所以想了解一下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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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的执行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交流,维护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法律程序。在执行探视权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这是探视权执行的最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该原则。执行探视权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心理感受和情感需求,确保探视行为不会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而是有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比如,如果探视过程中父或母的行为让子女感到恐惧、不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方式或时间进行调整。 其次是合法合理原则。合法,就是执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申请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等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合理,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探视权执行问题。例如,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以及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等因素。既要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又不能给抚养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再者是协助履行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保障子女能够得到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抚养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对方探视子女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如果抚养方拒不协助,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最后是调解优先原则。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因为探视权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关系,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可能会加剧双方的对立情绪,对子女造成更大的伤害。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探视的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之,探视权执行的这些基本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探视权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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