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在证券交易中,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交易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指的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例如,公司高管提前知道公司重大亏损消息,在消息公开前抛售股票,这就属于内幕交易,是违法的。 其次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这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比如,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上市公司如果故意隐瞒重大债务,就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欺诈客户行为。这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或者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诱导客户频繁买卖证券以赚取佣金。《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证券法通过对这些禁止交易行为的规定,保障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违法违规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