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军人离婚的程序和普通人离婚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军人婚姻的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 下面我们分情况来看军人离婚的基本程序。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都是军人且自愿离婚。这种情况下,离婚程序和普通夫妻自愿离婚大致相同。首先,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二种情况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配偶一方坚持离婚,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军人离婚程序相对复杂一些,并且受到法律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的影响。在处理离婚事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