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权制度有哪些基本规定?


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首先,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去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 其次,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再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去行使代位权,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而且,因为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 最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意味着,一旦代位权成立,债务人的债务人(相对人)要直接向债权人还钱,还钱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总之,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障债权实现的途径,但在实际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