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我和朋友开了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最近担心会出现各种责任问题,想了解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有哪些,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不同情况下各自要承担怎样的责任,避免以后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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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合伙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责任承担方式与普通合伙有所不同,下面来详细介绍其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 首先是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举个例子,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某个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审计财务报表时,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导致事务所面临巨额赔偿。那么,该注册会计师要对这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还有其他合伙人也参与了该业务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形式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因为个别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过度的损失。 其次是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事务所因日常经营中的合同违约行为产生了债务,这种情况下全体合伙人都要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能以自己的出资比例为由拒绝。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都有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义务,所以要共同承担责任。 最后是内部追偿权。《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以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在事务所对外承担了因虚假审计报告产生的赔偿责任后,有故意过错的注册会计师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合伙人内部合理分配责任,防止有过错的合伙人逃避责任,保障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包括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内部追偿权,这些责任类型相互配合,既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又对有过错的合伙人进行了约束,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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