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效力最新认定是怎样的?
我之前把别人委托我保管的物品给卖了,当时买家也不知道这东西不是我的。现在物品主人发现了,说我无权处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这种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啊,买家那边又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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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一个人对某样东西没有处置的权利,却把它卖了、送了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了。 在我国,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买到了无权处分人处分的物品,并且物品已经交付(不需要登记的物品)或者已经完成登记(需要登记的物品),那么买家就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再要求买家返还物品,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买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家没有处分权,或者价格明显不合理等,那么原所有权人就有权要求买家返还物品,买家的损失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另外,无权处分人与买家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卖家没有处分权,合同也不会因此无效,如果卖家不能把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家,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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