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把别人放在我这儿保管的东西给卖了,当时也没经过人家同意。现在人家知道了,找我麻烦。我想了解下,按照新的民法典,我这种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啥样的啊?会有啥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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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去处理别人的东西,却擅自去处理了。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无法实现所有权转移,买受人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所以,无权处分行为在民法典下的效力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要考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以及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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