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拒绝归还遗失物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捡到了别人的东西,本来想归还的,但对方态度不好,我就不想还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拒绝归还遗失物会有啥法律后果,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约束这种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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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对拒绝归还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指的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比如丢失的钱包、手机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意味着当你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时,有义务把它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 如果拒绝归还遗失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失主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如果不还,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拒绝归还遗失物还可能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遗忘物和遗失物性质较为相近,当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且拒不归还时,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当捡到遗失物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归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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