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如何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首先,从定义范围来看,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有限,难以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人。 其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他们不能独立进行买卖、签订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们的父母、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其利益。 再者,在监护方面,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恢复。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