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一物二卖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卖家把同一批货先后卖给了我和另一个人。我想知道这种一物二卖的情况,在《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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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通俗来讲,就是卖家把同一个东西先后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家。在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权益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一物二卖中,如果卖家和其中一个买家签订合同后,又把物品卖给了其他人,导致无法对第一个买家履行合同,那么第一个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赔偿因为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像多支出的费用、预期的利润损失等。 同时,对于动产的一物二卖,如果物品已经交付给了其中一个买家,那么该买家就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不动产,比如房屋的一物二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谁先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手续,谁就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另外,如果卖家在一物二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家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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