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无权处分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品买卖的事情时,碰到了卖家可能没有处分权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是哪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相关内容,以便我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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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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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去处理别人的东西,却擅自去处理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无权处分的规定主要在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五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和无权处分密切相关。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简单来说,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从无权处分人那里买到了东西,并且完成了登记或者交付,那么第三人就可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原所有权人只能找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家没有处分权,导致买家最终拿不到东西的所有权,买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卖家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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