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在民法典的哪一条?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让与担保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哪一条是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这样我就能对照着看看相关权益和责任,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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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不履行,债权人有权就标的物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让与担保”这一表述,但在一些条款中体现了相关规则和精神。其中,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两条规定虽然是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限制,但实际上也与让与担保有一定关联。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以转移所有权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债权人不经过法定程序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担保制度的本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第六十八条也有涉及,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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