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处分权的人赠与已过户的房产是否有效?
我有个情况,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把一套已经过户的房产赠与给了别人。我不太清楚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想了解一下依据《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受赠方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展开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判断无处分权的人赠与已过户的房产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无处分权”这个概念。无处分权就是指一个人对某项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比如出售、赠与等。就房产而言,正常情况下,只有房产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利对房产进行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受赠方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赠与人没有处分权,并且房产过户等手续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受赠方有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例如,受赠方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流程,查看了相关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受赠方的权益是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如果受赠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没有处分权,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赠方并非善意,其行为可能损害了真正所有权人的权益。此时,真正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受赠方返还房产。 此外,即使受赠方是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虽然不能直接要求受赠方返还房产,但可以向无处分权的赠与人请求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