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意味着合同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不像固定期限合同那样有明确的到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买卖双方谈好条件达成交易一样,只要双方都愿意,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协商一致的方式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给予了双方最大的自主性。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从毕业就开始工作,一直工作了十年,这个时候如果他提出续订合同,公司就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小李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长期稳定就业,让他们在为企业做出长期贡献后能有更稳定的工作保障。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比如,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老陈在这家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十五年,并且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八年,那么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老陈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就应当答应。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劳动者年龄较大,再就业相对困难,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就业稳定性。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比如,小张和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小张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他提出续订合同,公司就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规定促使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更加谨慎,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工作。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王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年后,就视为他们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