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有哪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方面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法律允许特定主体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环境权益。那么,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原则,表明国家有责任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当行政机关违背这一职责时,就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纠正机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这样一种机制。 其次是组织法依据。根据相关组织法,行政机关有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在环境管理领域,行政机关负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等职责。当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这些职责时,就可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保障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再者是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法依据。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也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例如《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明确了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这些要求和标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就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 总之,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多方面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环境管理的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