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常制定的法规是否属于行政法部门?
我想了解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从法律分类上来说,是不是属于行政法部门呢?我不太清 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界定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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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省人常指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制定的法规通常被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行政法部门是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它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部门的范围涵盖了众多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省人常制定的法规不一定都属于行政法部门。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具有多样性。有的地方性法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可能涉及行政管理方面,此时可能属于行政法部门。比如一些关于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就与行政法的范畴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可能是关于民事方面的,像一些关于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等方面的规定,那就属于民法部门;还有的可能涉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属于环境法部门等。
所以,判断省 人常制定的法规是否属于行政法部门,要具体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范的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省人常制定的法规都属于行政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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