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的依据有哪些?


在探讨《民法典》中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的依据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合同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人要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会导致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 首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它的效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毒品的合同,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合同无效。同时,丙为乙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那么这个担保合同也无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担保主体不适格也会使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无效。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机构,它们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承担责任,可能会影响公益事业的开展,所以法律禁止它们作为担保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再者,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也会被认定无效。比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或者约定的担保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被撤销的,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也无效。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担保合同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在签订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时,要注意合同是否存在上述导致无效的情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