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能否到老家分征地补偿款?


上门女婿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到老家征地补偿款的。 首先,需要明确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概念。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依法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的相应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对于上门女婿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关键要看是否具备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户口已迁入配偶所在的村组织。这意味着从户籍管理的角度,其已成为该村的一员,与该村建立了较为紧密的联系;二是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如果已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纳,通常意味着其生活等方面有了其他保障途径。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例如,陈某入赘赵某家做上门女婿,将户口迁入赵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陈某及其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陈某及其子女将村小组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赵某结婚后,户口已迁入赵某所在的村小组,且陈某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故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在赵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处,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所在的村小组应支付陈某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 总之,上门女婿能否分到征地补偿款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