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娘家征地拆迁是否有补偿?


土地在娘家征地拆迁是否有补偿,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从土地权属角度看。若土地是娘家的承包地,且娘家成员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应当获得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收储农村集体土地时,须对被征收者予以合理的补偿与安置。补偿主要包含征地补偿金(政府按市场价向被征农户支付的补偿款)、迁建安置费(政府为被征农户提供的安置房及其相关费用)、过度期补偿金(针对征地拆迁期间,农户因生活、工作等方面受到影响而支付的费用)等。 其次,关于外嫁女的情况。一是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该户土地补偿费。因为土地补偿费分配应遵循合法性、民主商议、平等分配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只要外嫁女户籍还在本村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二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三是“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四是“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资格。 最后,补偿标准会因地域、用途等因素而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