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依据是什么?
我朋友因为犯了好几个罪被抓了,听说会数罪并罚。我想知道法律上数罪并罚是按照什么来判的呢?是把每个罪的刑期简单加起来,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想了解下数罪并罚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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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最后要把这些罪综合起来一起确定最终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当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第七十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则对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这些法律规定,是为了让刑罚的裁量更加公平合理,既考虑到犯罪分子所犯数罪的整体危害,又避免过度加重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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