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诈骗金额累加的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遇到过几次小额诈骗,每次金额都不算大,没太在意就没去追究。但最近了解到诈骗金额是可以累加的,想知道法律上对诈骗金额累加有哪些依据呢?这样我也能看看自己这些被骗的钱能不能累计起来构成犯罪标准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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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金额累加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诈骗金额累加是为了更准确地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而确定相应的刑事处罚。通俗来讲,就是把多次诈骗的钱数加在一起,根据这个总数来判断犯罪的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虽然条文本身未明确提及金额累加,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原则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里,当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时,只要这些行为都未经处理,就会将诈骗金额进行累加。这是因为多次诈骗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更大。例如,张三第一次诈骗了2000元,第二次诈骗了1500元,虽然每次金额可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累加起来超过了3000元,就达到了诈骗罪的入罪标准。 不过,如果其中部分诈骗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在累加时会把这部分金额排除。比如李四之前因诈骗1000元被行政处罚,之后又多次诈骗,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就不会把之前已经处理过的1000元算进去。总之,诈骗金额累加是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让犯罪分子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匹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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