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受伤教师赔偿后能否追究学校责任,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在校学生受伤,教师赔偿后能否追究学校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归属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法律规定表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学生在学校受伤,先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受伤学生一方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 在教师已经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能否追究学校的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在学生受伤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等过错,即使教师进行了赔偿,仍然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例如,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教师可能出于道义或其他原因先行赔偿,但这并不能免除学校因其设施安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和教师都有过错,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赔偿责任。如果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且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学生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要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教师的过错情况决定是否向教师追偿。 总之,在校学生受伤教师赔偿后,能否追究学校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学校和教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