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为会被禁止发广告并被处以十万以下罚金?


在我国的广告管理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一些不当的广告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会禁止其发布广告,并可能处以十万以下的罚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比如,商家宣传一款保健品,声称具有治疗癌症的功效,但实际上该保健品只是普通的营养补充剂,根本没有治疗癌症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如果情节较轻,也可能会禁止发广告并处于十万以下罚金。 其次是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违规行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广告法对其有严格的规定。例如,药品广告中不能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若违反这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同样,情节相对较轻时,可能会面临禁止发广告和十万以下罚金的处罚。 再者是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绝对化用语是指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这类用语往往缺乏事实依据,容易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此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可能禁止发广告并处十万以下罚金。 另外,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发送广告的行为也可能受到处罚。很多人都有收到过未经自己同意的广告邮件、短信等经历,这种行为既打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也违反了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情况下也可能禁止发广告并被处以相对较低的罚金。 总之,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