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对应的民法典法条有哪些?


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内容。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普通财产制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一般遵循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或分别所有等规则。而非常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形下,为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打破普通财产制的一种特别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普通财产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很多财产都属于两人共同拥有,双方在处理这些财产时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明确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只属于特定的一方。 关于非常财产制,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非常财产制”这个术语,但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体现了类似的精神。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夫妻一方打破普通财产制,提前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