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中的普通财产制对应《民法典》的哪些法条?
我和我爱人刚结婚,想了解下夫妻财产制里的普通财产制在《民法典》中有哪些相关规定。我们不知道婚后的财产哪些算共同的,哪些算个人的,所以想弄清楚对应的法条,心里有个底,以后处理财产问题也能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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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中的普通财产制,一般指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也就是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归属时,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支配和处置权利。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说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改变法定的财产制,按照双方的意愿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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