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是否属于民法典?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是不是被包含在民法典里面呢?我最近涉及到一些财产分配的事情,不太清楚这两种财产制度在不在民法典的规定范围内,所以想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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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确实属于民法典的范畴。首先,为你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的夫妻财产归属和管理的制度。而约定财产制则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进行约定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这两种财产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这属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该条明确指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就说明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约定来改变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所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都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重要的财产制度,对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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