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对应的民法典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在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我现在面临一些财产分配方面的事儿,想弄明白这两种财产制在民法典中的具体内容,它们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能帮我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做个参考,有没有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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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类型,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相应规定。 普通财产制,通常指的是夫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典型的普通财产制下的规定,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共同享有权益。 非常财产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制度。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非常财产制”这一术语,但在一些规定中体现了类似的精神。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些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管理、使用的常态,类似于非常财产制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处理,让一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分割共同财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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