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几种行为会妨害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行政诉讼秩序、阻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一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比如,法院要求某单位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作为证据,该单位却找各种借口拖延不提供,这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像在法庭上,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法官进行辱骂、推搡,试图阻止法官正常审理案件,就违反了这一条。 三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例如,在诉讼结束后,败诉一方为了泄愤,对胜诉方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就属于此类妨害行为。 四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比如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被告的一批货物进行了查封,而被告却偷偷将这批货物转移到其他地方,这就是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五是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比如,当事人为了让自己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伪造了一份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这种行为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六是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例如,被告通过威胁原告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迫使原告撤诉,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七是有义务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故意拖延、拒绝执行的。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被告明明有能力支付却一直拖着不支付,这就是妨害执行的表现。 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相关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