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有什么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辞职方面。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该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公务员辞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擅自离职,将给予开除处分。离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再说说辞退。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辞退公务员也有相应程序。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