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劳动者能获得怎样的待遇和赔偿。在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有着明确的程序规定。 首先是申请阶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在北京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 接着是受理环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当材料齐全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 然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最后是结论出具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