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这意味着,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或者事后也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那么这个仲裁裁决就可能不被执行。比如说,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发生纠纷,一方单方面申请仲裁并获得裁决,另一方就可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也就是说,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仲裁,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或者仲裁机构对该事项本身没有仲裁权,那么该裁决就可能不被执行。例如,双方约定仲裁的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但仲裁庭却对双方的劳动纠纷作出了裁决,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予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仲裁裁决也可能不被执行。比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者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等。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裁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对裁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另一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如果仲裁员存在这些违法行为,必然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