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不予执行有哪几种情形?
我有个仲裁案件,担心出现不予执行的情况。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里,仲裁案件不予执行都有哪些具体情形呢?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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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不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法定情形,裁定不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仲裁案件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自愿约定,如果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程序的启动就缺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进行仲裁,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仲裁裁决可能会被不予执行。比如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是合同纠纷中的货款问题,而仲裁机构却对合同外的侵权问题进行了裁决,这就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是保证仲裁结果公正的重要前提。例如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等,都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 第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仲裁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裁决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第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仲裁庭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也可能被不予执行。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的廉洁和公正对于仲裁结果至关重要,如果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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