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哪些?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被受理。以下为您介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常见的6个条件。 第一,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该法的劳动争议范围,如果争议不在此范围内,劳动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第二,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设定了仲裁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这个时效申请仲裁,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劳动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 第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明确指出要告的对象是谁,也就是被申请人,同时要清楚地说明自己的仲裁请求,比如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并且要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如果这些内容不明确,劳动仲裁委难以开展审理工作,就可能不予受理。 第四,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比如,劳动者甲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只有甲本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其他人如果与该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否则劳动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第五,仲裁申请事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不同地区的劳动仲裁委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会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第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得到解决。如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已经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得到了妥善解决,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通常会不予受理。因为一事不再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避免当事人重复主张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