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6个条件: 1. 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得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打个比方,如果不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跑去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劳动仲裁主要处理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像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纠纷。要是像纯粹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不会受理。 3. 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明确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定。简单说,就是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有对应的仲裁委来管。要是申请人没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该仲裁委就可能不予受理。 4. 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你知道单位克扣你工资了,从知道这天起一年内得申请仲裁,超过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可能不予受理。不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5. 已经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正在处理该争议: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争议要是已经有机构在处理了,其他仲裁委不会再重复受理。比如你已经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劳动争议,就不能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了。 6.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仍未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得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要是材料不齐全,像没写清楚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格式不对等,仲裁委告知你补正后,你还不按要求补正,仲裁委就可以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