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房产除名需要哪些材料?

我和配偶离婚了,现在想办理房产除名手续,但不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的,目前没有贷款和抵押情况。我想知道具体需要带哪些证件和材料去办理,办理过程会不会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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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除名所需材料因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以及房产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协议离婚情况下 - **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用于证明双方的身份和户籍信息,确保办理手续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例如,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与其他相关材料一致。 - **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以及经民政机关备案盖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是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法定凭证,而离婚协议书则明确了双方对房产等财产的分割约定,是办理房产除名的重要依据。比如,离婚协议书中应清晰写明房产的归属及除名相关事宜。 - **房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包含房屋共有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这些材料是证明房产产权归属和合法性的关键文件,能够明确该房产的具体信息和权益状况。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标注原婚姻登记的日期,还需提供原始的结婚证明;若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产权人姓名存在错误,则需补充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诉讼离婚情况下 - **身份证明材料**:同协议离婚,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 **离婚证明材料**: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是确定房产归属和办理除名手续的法定依据。例如,判决书中会明确写明房产的分配情况以及除名的相关要求。 - **房产证明材料**:与协议离婚相同,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果房产存在抵押情况,需要提供贷款机构的书面同意函,因为在抵押状态下的房产产权变更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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