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是在仲裁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法律救济手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法律依据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其次是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再者是申请期限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然后是管辖法院不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