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什么关系?
我在一个商业合作纠纷里拿到了仲裁裁决,但对结果不太满意。想知道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这两个操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只能选其一,还是有先后顺序,又或者两者相互独立?了解这些对我后续处理这个裁决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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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是在仲裁程序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裁决公正合理而设置的两种救济途径。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二者存在相同点。从目的上看,它们都是为了纠正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防止不公正的仲裁裁决产生实际效力,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的情况,当事人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在执行阶段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从法律后果来讲,无论是仲裁裁决被撤销还是被裁定不予执行,都意味着该仲裁裁决不再具有执行力,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六种情况;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则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形。 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执行程序中的被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也不一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执行程序开始到执行终结前提出。管辖法院也存在差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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